“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九逝世******
中新社合肥1月12日电 (记者 赵强)著名民营企业家、“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九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月11日14时在安徽芜湖逝世,享年84岁。
“年广九先生治丧委员会”的讣告显示:“年广九,1940年1月17日出生,安徽怀远人。其出身贫苦,一生从事瓜子生意,饱受磨难,几度沉浮。但他迎难而上,创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著名品牌‘傻子瓜子’。”
据介绍,遵照年广九的遗愿,丧事从简,仅在芜湖市傻子瓜子总公司设置简易灵堂,供亲朋好友追思,1月15日上午10时在回然园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中新社记者此前曾采访过年广久,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得最多的就是“‘傻子瓜子’永远不会倒下!”
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作为个体经济的“傻子瓜子”曾引起激烈讨论——成立公司、注册“傻子”商标、“个体户”雇佣工人,这些事情与那个时代的计划经济显得格格不入。在“傻子瓜子”几次陷入困境时,年广久曾被邓小平多次提及而闻名全国,被称为“中国第一商贩”。
年广九的儿子年强在芜湖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说:“父亲走得很安详,现在正在办理后事,感谢大家的关心。”(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