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书仪式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出席活动人员观看严复书法作品视频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摄
严以振教授宣读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活动现场,严复侄孙、福建省委党校原科技教研部主任、教授严以振宣读了严复曾孙严正的书面致辞,纪念缅怀严复救亡图存、变法维新的历史功绩,弘扬严复的家国情怀与文化求索,并期望严复精神的传播力与影响力能持续提升,让严复的思想能在未来闪现更加耀眼的光芒。
福州市鼓楼区委书记黄建新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福州市鼓楼区委书记黄建新在致辞中表示,严复的科学与爱国精神是鼓楼城市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鼓楼将继续深入挖掘严复文化内涵,将严复文化与弘扬闽都文化、推进两岸文化交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增强文化自信结合起来,多形式宣传推介严复思想,助力福州打响闽都文化国际品牌,全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最美窗口”。
福建江夏学院党委书记宋建晓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福建江夏学院党委书记宋建晓在致辞中表示,《籀古绎新——严复的书法世界》从笔画墨法、结构章法、严谨肆意间,体现了严复的浩然与清雅、荡气与敞亮。呼吁进一步赓续先辈先贤的精神,将严复的思想与精神化作攀登的阶梯,用思想的通透、爱国的情怀、历史的厚重、艺术的抚慰,照亮奋进新征程的坦途,推动中华文明、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研讨会现场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 摄
在《籀古绎新——严复的书法世界》新书研讨会上,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杨凡,著名艺术评论家、古代书画研究专家何光锐,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东树,福州市严复翰墨馆馆长郑志宇等专家学者共同从严复临古书帖中,探讨严复对传统文化的回望与坚持;从严复条屏、对联、扇面、信札、译著等作品中,探讨严复对中华文化的坚守与创新。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应加强严复文化的保护、研究、宣传与推广,不断挖掘福州城市文化内涵,推动提升闽都文化影响力。
福州市严复翰墨馆馆长郑志宇现场致辞 东南网记者 张立庆摄
福州市严复翰墨馆馆长郑志宇介绍,历经十多年时间,搜集了三百多篇严复的真迹,内容包含对联、中堂、英文信件等等。“严复非常重视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他临的这些帖子书法基础是非常扎实的,所以我们想借此新书的发布,最主要是致敬严复、肯定严复、重温严复,汲取他的精神力量,更是一种文化自信的展示。”郑志宇表示,下一步,严复翰墨馆将走进海峡两岸百所高校,开展相关展览、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更好的传播严复思想。
活动还吸引了来自海峡两岸研究严复思想文化与书法艺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们的共同关注。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宪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欧阳哲生、中国书协第八届副主席叶培贵、台湾著名历史学者黄克武等发来了祝贺视频。
本次活动由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研究会指导,福建新华发行集团、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宣传部共同主办,福建省出版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州市严复翰墨馆承办,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协办。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